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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交警持续推进“戴帽工程”专项整治行动

时间:2022-11-10 18:29:32 阅读量:37 来源:掌上时报

新华卫视网湖南讯(通讯员 彭晓艳)为深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拳出击,在辖区内常态化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倡导“摩电”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养成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11月10日,在桃洪中路、沿河路等路段,执勤民辅警坚持宣管并举,严查过往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未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在查纠违法行为的同时,做到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先教育、再处罚,形成拉网式无死角的整治强度,从而提高广大骑乘人员的“戴帽”率,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共查处无证驾驶摩托车8起,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31起,现场教育120余人,有效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下一步,隆回交警将持续发力,继续深化“戴帽工程”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全市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十条严管”措施的通告,切实强化措施,履职尽责,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不断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罚款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扣留非机动车,罚款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100元。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及以上乘车人员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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