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锰业布康渣库与280矿硐污染问题举报

时间:2023-08-14 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 1379

一、南方锰业大新分公司布康渣库长年渗漏污染地下水为什么群众屡屡举报却没有被查处?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期间就有当地群众举报布康渣库未做防渗措施导致地下水污染,当时环保检查结果也表明“未铺设防渗膜措施,用黏土防渗墙结合帷幕灌浆防渗透综合处理(下图)”,但是督查过后南锰只是在渣库边沿铺膜造假,并未对渣库地下水污染问题进行任何治理。2022年7月又有群众对布康渣库污染问题进行投诉,这次南锰终于承认布康渣库渗漏,根据(崇环责改字 2022】0027号)文显示“布康渣库已存在渗漏”。但是诡异的是南锰从2022年8月22日被环保责令停产整顿到12月8日解除停产整顿,没有见到环保部门对布康渣库地下水污染问题进行处理,也未见到对布康渣库有任何整顿治理要求,南锰用于申请恢复生产的《关于大新锰矿分公司停产整治工作完成报告》中也没有关于布康渣库地下水污染治理情况的陈述,在没有对布康渣库下方地下矿井渗水检测评估污染严重程度的情况下,南锰就这样静悄悄的掩盖掉布康渣库地下水污染问题复工复产了。

 


 

(上图为:中央环保督查时官方确认的“未铺设防渗膜措施”信息)

到目前为止整整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布康渣库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呈现污染加剧现象,根据当地的群众近期对布康渣库半山腰监测井、盗洞、山脚盗洞及布康渣库下方385矿硐渗水、积水的取样检测发现布康渣库下面的地下水超标很严重,其中在布康渣库下方与布康渣库关联度最大的385矿硐渗出的地下水含可溶性二价锰高达720mg/L、氨氮600mg/L,均是电解锰渣特征污染因素,最高已经超过地下水标准7200倍,表明布康渣库正如群众投诉的那样,早期底部并未铺设防渗膜,现在渗漏很严重,已经污染矿井地下水。截止到2023年8月7日南方锰业仍然在使用布康渣库堆渣,并且跨市将靖西市斯达特的电解锰渣也运至布康渣库堆放,按南方锰业在大新县的电解锰工厂及靖西市斯达特的在开生产线每天250吨产品计算大约有3000 吨/天各类锰渣仍在源源不断运至布康渣库堆放,巨大的堆放压力致使渗滤液加速下渗扩散,污染加剧。

 


 

(上图为:布康渣库半山腰渗漏污染情况)

《尾矿库渗漏污染地下水超标处罚标准》规定:“严重污染是指水样监测值超过十倍标准”,适用处罚标准为“严重污染:责令停产整改,罚款100万元以上,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南方锰业大新分公司布康渣库渗漏污染地下水已经超标7200倍,这样严重的污染问题恳请环保部门针对布康渣库进行查处,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280 矿硐名为排放地下采矿涌水,实为掩护排放电解猛渣库的渗滤液,这样的违法问题什么时候解决?

(下图为:280矿硐向下雷河偷排污水时的景象)

 


 

从2022年7月县、市环保部门联合查处南锰时出的(崇环责改字【2022】0027号)文中“停止排放含水污染物的矿硐涌水”这个处罚决定可以看出当时环保部门接到网络投诉去核查280 矿硐偷排污水时企业提供不了排污许可证,县.市两级环保执法部门应该也是不知道这个 280 矿硐在排放污水,因为南锰作为多次被环保投诉的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如果知道 280 矿硐这么大的排污量(枯水期每天2万立方排水量,丰水期高达 10 万立方),是不可能在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其自由排放,否则那么大排污量在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却在排污,要么就是企业瞒报,要么就是大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监管出现重大疏漏。因此,公告中给予南锰“停止排放含水污染物的矿硐涌水”的处罚要求是执法部门原来不知道有这么个280矿硐在偷排,现在知道在非法排放时做出的合理处罚(注意,本句话的内容与下一段话中关于大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的执法态度密切相关)。

但2023年1月由于群众对280矿硐在解除停产整顿复工复产后却以排污标准排放污水产生质疑,大新县生态环境局在回复中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2007年11月《关于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地下开采、选矿、锰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批(2007)468号)中,同意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采矿涌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该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我局同意南方锰业大新分公司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放 280矿洞涌水并无不妥”。这个说法就让人不得不质疑:1、既然企业在2007年就有这个环评作为依据,那意味着当时 280矿硐就开始排污了,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南锰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排污的相关合法证件?企业是不是故意在隐瞒280矿硐的偷排污水行为?2、大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作为一线监督执法部门,究竟有没有知道这个280矿硐在排放污水?如果知道,这些年是怎么监督管理的?难道执法者不知道排污除了有一个环评依据还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实行监管吗?如果不知道,就是企业瞒报偷排,按执法程序就应该像上一段话说的那样给予南锰“停止排放含水污染物的矿硐涌水”的处罚。这些都应该让公众有一个知情权,而不是视投诉群众为法盲,被质疑执法的合规性时随意找一个理由搪塞:3、为什么从2022月查发现280矿硐偷排污水,直到2023年1月群众又投诉才找出 2007年的矿山环评作为排放依据?大新县生态环境局作为一线执法部门有没有严格审核过这一依据是否站得住脚,因为接下来面对群众一再质疑,280矿硐的排污依据又将变换。

果然,2023年5月广西自治区环保督查时,针对群众又一次投诉南锰280矿硐排污的合法性,大新县生态环境局突然不再以2007年的矿山环评作为排放依据,转而以2021年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方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230万吨/年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审(2021)43 号)矿山环评作为排污依据。这充分说明所谓280矿硐涌水排污合法的依据是混乱的,是为了堵住群众的质疑而不断寻找的一个理由,试想屡屡被投诉的污染企业里面的大排量排污口居然在被投诉后三番两次改变执法依据,只能再次说明:1、第一次被投诉时环保部门根本不知道280 矿硐在排污:2、企业一直利用280矿硐在偷排污水,根本不想让环保部门知道;3、当南锰第一次被群众质疑时以为有一个环评曾经写过允许矿硐排污,就拿来忽悠群众;4、当南锰第二次被群众和媒体一再质疑矿硐排污合法性时发现必须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才能答复群众及媒体时,只能要最近的、两年前的矿山环评来作回复,并意图以此环评做为依据突击办理排污许可证。注意,上述这些陈述不是我们的推测,而是南锰有良知的知情人士转告给我们的信息。

 

对于南方锰业突击办理280矿硐排污许可证的这一行为,我们在这里向参与评审的专家,负责编制材料组织评审的单位及县、市环保部门揭露关于南方锰业280 矿硐排污以下事实:(1)根据2023年5月25日《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崇左市)第5批》公告的陈述“现场核实了解,南锰大新公司地采水全部汇入280 矿洞并通过280矿洞涌水外排”和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南锰大新分公司 160矿硐、220矿硐、340矿硐、385矿硐均是与280矿硐连接并一直由280矿硐将地下水排到下雷河。我们通过查询资料了解自然界存的,无论是氧化锰矿还是碳酸锰矿,其溶解度极低,自然条件下矿区采矿过程渗出的地下水含锰均低 0.1mg/L,而且不可能含有氨氮。因为南方锰业大新分公司四座渣库海拔高度均高于地下采矿矿硐,而且四座渣库围着矿区呈半环形分布在这些矿硐之上,因此渣库的渗滤液从矿区北面、西面、南面三个方面向矿硐渗漏,污染矿硐地下水后往东面地势低的地方流,最后由南锰集中至280矿排出。所以,这些矿硐涌水已经不是纯粹的采矿涌水,而是被电解锰渣渗滤液深度污染的污水,具有明显的电解锰渣污染特征因素。根据22门核查的数据,280硐涌水含锰24.3mg/L,严重超过地下水标准243倍。这种含电解锰渣特征污染因素的污水怎么能以采矿污水的排放标准排放到下雷河?

(2) 南锰现在通过往矿硐里大量投放碱性药剂来沉锰,然后投加硫酸回调 PH 值,再大量勾兑新鲜清水降低氨氮后直接排出280矿硐,这种简单粗暴的往地下矿井投放药剂并勾兑清水的污水处理方式已经偏离环保治理的宗旨,药剂带入的大量盐份只会加剧地下水的污染。这些水最后还堂而皇之借采矿涌水的名义排往下雷河,下雷河岂有不被污染的道理。

(3)南方锰业以2021年矿山230万吨/年扩能项目环评作为申报280矿硐排污许可证的依据有个重大问题:即230万吨/年扩能项目因其他行政部门没有审批通过,目前南方锰业并没有实施这个项目(如果已经实施也是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这个230万吨/年扩能项目也就没有竣工验收。因此,拿没有落实的项目环评来作现在的排污许可证申报依据合法吗?请专家、环评单位及县、市环保部门认真对待。

(4)矿山230万吨/年扩能项目的环评有没有检测280矿硐的涌水,对矿硐涌水里含有电解锰渣渗滤液的明显特征污染因素:二价锰、氨氮的来源是否进行过分析?环评一般都会分析采矿、选矿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过程及总量,以此来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根据计算量来衡量污染物排放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并非排放标准里罗列的污染物种类,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也不问出处就可以参照标准排放。不知道南锰的这一份环评是怎么解释地采矿硐内涌水及渗水中大量的可溶性二价锰及氨氮是如何而来?环评机构有没有涉嫌造假?专家评审有没有考虑已经严重污染的下雷河是否还有容量消纳接受280 矿硐每天几万立方的污染物排放?

这些因素请环保部门把好关,我们会持续跟踪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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