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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公检法不依法办案的举报材料

时间:2022-11-04 17:27:56 阅读量:840 来源:互联网

领导好:
举报人:  王军,  男,  1958 年 11 月 16 日出生,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杨桥镇前齐庄村汉族, 初中文化,  身份证:  132**1958**60317 务农 。
举报人:  王贯群,  男,  1951 年 2 月 26 日出生,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杨桥镇前齐庄村,  小 学文化,  汉族,  身份证号:  130***1951**260315 电话:  15033051650 务农 。
举报人:  张金书,  男,  1964 年 1 月 18 日出生,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杨桥镇前齐庄村,  身 份证号:  1321***1964**180336,  高中文化 。务农,  电话:  17532316305.
大名县公检法依仗职权,  枉法办案的举报内容陈述如下:
1992 年我村领导崔双臣(已故),将我们第三生产队位于村南常元公路西边土地约 4.2  亩租 给大名县马头供销社建加油站使用,当时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租赁期十五年的合同,自 1992 年 9 月 8 日----2007 年 9 月 7 日到期,在租赁的二十多年内第三生产队 41 户村民没有得 到分毫的现金补偿,  而且还承担着农业税,  1999 年我们生产队村民向村支书和村委要求处 理此事未果 。2018 年 10 月 16 日,  举报人与第三生产队村民找村委要求处理此事,  村领导说村委会不便 出头露面,  并给我们出具了一份委托书 。内容为该 4 由多地归第三生产队所有,  并由生产 队村民处理此事,  2018 年 11 月 9 日村民得知该地占有人马头供销社安国忠要在加油站垒 院墙,三位举报人和几位村民代表就前去加油站与安国志理论,要求安国忠归还我们的土地, 并阻止他垒院墙,  而后,  经三次协商,  该地占有人安国忠同意支付 2 万元人民币,  租期 10 年 。双方草签了一份协议,  之后安国忠将 2 万元亲自送到王军家,  王军接到钱后并写了一份租赁费收据,  当即王军以每户480 元分给了 41 户村民,  没想到安国忠反悔了 。2019 年 1 月 9 日,  安国忠通过亲戚关系,  由杨桥派出所指导员候立涛和铺上派出所干警持   大名县公安局副政委吴建吉签字的逮捕证分别将王军 、王贯群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捕并拘留 。 2019 年 1 月 12 日又以上述罪名将举报人张金书传唤(注:  当时张金书没在家在外边打工)   后又实施通缉,  当举报人张金书于 2019 年 6 月初回家, 被大名县公安局干警抓捕并刑事拘   留 。大名县公安机关候立涛和铺上派出所付立刚认定我们三位举报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无事实根 据,  该罪名不成立,  应依法撤销,《刑法》第 274 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告人实施 威胁要挟的方法,  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位举报人代表 41 户村民向安国忠讨要 2 万元租赁费,  并且系安国忠主动送上门,  当时王军又分给了 41 户村民,  每户480 元,  三位举报人对这 2 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之意,  安国忠占有的是第三 生产队土地,  三代表即三位举报人有权要求安支付占有土地租赁费,  而且双方经三次协商, 安国忠同意并主动支付 2 万元的 。从何谈起威胁或要挟呢? 三位举报人是第三生产队 41 户 村民共同推选的,  是村委会授权专职处理安国忠长期占有村民 4.2 亩土地,  不交任何费用, 三位举报人实施的行为是完全维护 41 户村民的合法权益,  是值得赞扬的,  是捍卫法律的公 平正义的行为 。
第三生产队 41 户村民与安国忠占地拒不交租赁费属民事纠纷,  不应是刑事案件,  候立涛, 铺上派出所付立刚严重违反公安部 1989(89)公检字 30 号文件两个通知,  实属违法违纪 , 应承担法律责任,候立涛和铺上派出所付立刚对安国忠所报警的事实案发的经过,应详细了 解,  应履行询问职责,  其两人在未分清事实经过的同时,  依仗职权,  将三位举报人抓捕拘留 并限制人身自由 23 天 。每人交取保候家费 2 万元,  张金书刑事拘留 11 天,  三位举报人在 拘留所期间登尽非人待遇 。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第二 、第三版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播手经济纠纷违反抓人的通知;  (一)再次重申 一 、二 、三条之规定 。2019 年 1 月 9 日候立涛 、付某将拘留证对举报人王军 、王贵群大声 训示……今天问你们什么就说什么,  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不许胡说-……!  涉及安国忠的 事实不许你们乱说 。在训示张金书时说:  现在不让打人了,  要是前几年非接死你 。非逼张金 书承认是敲诈勒索罪,  大名县公安局这些干警无视法律,  视法律为儿戏,  无端欺压百姓,  严 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  剥夺了三位举报人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 。应承担法律责任 。   在此,  我们三位举报人及 41 户村民实名举报控告候立涛 、付立刚利用同行特殊关系依仗职 权,  又将 41 户村民合法权益土地租赁费 2 万元经其之手退还给了侵占人安国忠,  并依仗职 权将三位举报人以敲诈勒索罪抓捕拘留 。对张金书实施网上通缉,并于 2019 年 6 月 7 日将 其抓捕并刑事拘留,  三位举报人分别被刑事拘留 23 天 。11 天 。为整顿违纪公安队伍 、扫除 害群之马 、严格执法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 法》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对其两人依仗职权办案,  凭主观和感情袒护侵害人安国忠,  无端欺压百姓 。制造冤案,  给三 位举报人强加莫须有的敲诈勒素罪的罪名,可是,他们作为执法人员连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就 不懂,还配穿人民警察的一身警服? 我们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进行实名举报,并强烈要求对 三位举报人宣告无罪 。
大名县检察院与大名县公安局沆瀣一气对案情不做任何详细了解,就依仅职权强迫我们三位 举报人认罪认罚 。我们实名举报,大名最检家院起诉科张敬斌,他不听我们诉说,每次询问, 只逼我们认罪以罚,  否则就说要给我们加重刑罚,  举报人王军 、王贯群由于害怕加刑,  只能 表示认罪认罚,这都是违心的表示 。检察院起诉科的其他检察官对本案与张敬斌持有不同意 见 。张敬斌既不听他人的建议,  更不看证据,  一意孤行地袒护非法侵害人安国忠 。真是官宦 一家 。起诉书指控的理由完全是编造的 。张敬斌还把安国忠提供的已失效的证据,作为书证, 这是天大的笑话 。作为一名检察官,  难道连这点常识都不具备吗? 在此不再过多陈述 。有律 师的调查材料做证 。我们认为起诉书直指我们的罪名不能成立,张敬斌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 既不注重事实,  又不重证据,  不听取举报人的任何意见,  主观臆断,  颠倒黑白,  把侵害人说 成是受害人,  把坚持正义的三位举报人说成是侵害人,  良心究竟何在,  公理何在?
在开庭审理时,起诉书中提到的安国忠提到的证人不出庭作证, 而且那些证人都是与安国忠 有利害关系的人,张敬斌身穿国家和人民赐予的检察官官服,不为百姓做主,反而枉法办案, 不调查研究,  依仗职权,  欺压百姓,  给我们枉加罪名使我们气愤至极,  给我们经济 、精神造 成了很大的损失和伤害 。为此事,  王贯群从看守所回到家中病卧在床两个多月 。王军的妻子 为此一气病亡 。
举报大名法院李雪 。人民法官是正义的象征,  李雪作为本案最后把关的审判长,  我们渴望法 院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也是我们第三生产队 41 户村民最后的期盼,  刚开始,  李法 官还为我们伸张正义说“你们构不成敲诈勒索罪,没什么问题“可当我们拿到判决书却是相反 的结果,  问其原因,  李法官好像有难言之隐,  还说什么:“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别起诉了 , 你们就当没这回事就行了 。”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在庭审时我们有村民代表,  村干部,  还 有八十多岁的老人都到庭旁听,  出庭作证,  还有律师的辩护 。而对方既无人出庭,  也无人出 庭作证 。在开庭之前,  我们向法官提出要求对方证人要出庭当庭对证,  然而对方一个证人也 没到庭,  而公诉人张敬彬看到庭审实况和律师调取的证据,  并向公诉人质问 。可公诉人张敬 彬只读了安国忠单方面的证言 。其他什么也没说,  就这样庭审结束了 。而张敬彬也低头匆匆 离去 。我们认为正义会向我们招手,  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漫长的期盼中,终于等来了判决后果是:举报人王军 、王贯群 、张金书以犯罪嫌疑人犯“敲 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个月獲刑 11 个月,  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10 个月,  有期 徒刑 9 个月缓刑 9 个月,  此刻,  我们的心彻底凉了 。三位举报人在缓刑期间被监视居住,限制出行地域范围 。还要参加不定时的学习班,  学习提高认识,  并三番五次告诫我们“不要 上述”否则要再加刑 。

综上所述,  大名县公 、检 、法沆瀣一气,  枉法办案,  依仗职权,  欺压百姓 、颠倒是非 。为保 护侵害人的非法利益, 把莫须有的罪名“敲诈勒索罪”强加给三位举报人 。给三位举报人造成 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精神痛苦,  身体的伤害,  家庭的破坏 。我们恳求新闻媒体领导帮助 一下我们这些弱势群体:  老百姓!  还我们一个公道和清白,  还法律一片蓝天!  追究制造冤假 错案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敬
举报人:  王贯群
举报人:  王军
举报人:  张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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