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出台
华讯头条(赵永忠 尹绍平)报道;2019年4月22日,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出台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旅游市场乱象频发的问题,2017年4月,云南省政府出台实施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22条”《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当前,我省旅游市场秩序虽然总体逐渐向好,但不合理低价游“树倒根存、土壤还在”,还未彻底根除,在“22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的基础上,省政府又针对性地出台了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的内容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旅游车驾驶员不得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拒绝履行退换货义务和售后服务承诺。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采取围堵尾随、言语刺激等手段变相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借参观村寨、体验民俗、安排家访等名义诱导游客购物。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主要内容是指景区景点不得在出入口、游道两侧等区域乱摆摊设点;不得有吆喝揽客、尾随兜售等不文明行为。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主要内容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不得签订实际费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行程与合同行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规避监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和丽贵表示:今年的5月1日,云南省将成立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受理游客退货诉求。游客在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购买商品要选择经营主体合法、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品销售企业;二是在购买商品时要向商家索要正规的销售凭证,并在提出退货申请时提供;三是退货的商品应保持完好,未因人为原因造成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
如果游客在购买商品后提出退货要求,并且也符合退货条件,但商家不愿退货退款时,各地政府安排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先行垫付游客购物退款,就是要第一时间满足游客的合理退货诉求。各地的退货流程已经明确:对于经过核实应予退货的,先由退货中心第一时间垫付退款,再与销售企业协调或通过其他渠道收回垫付退款。此次全省统一建立游客购物退货工作机制,就是要通过完善商品销售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制度,优化游客购物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让游客到云南旅游时“购物开心、退货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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