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评估是不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
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昨天向笔者倾诉说,明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里写明可以判处缓刑,为什么法院却以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作出判处实刑的判决,是不是社区矫正评估是法院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呢?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能否成为法院判决缓刑的重要依据?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法院判处缓刑并非一定要先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从该条文来看,法院是“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而非“应当”。由此可以得出,社区矫正评估不是法院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和帮助回归社会。
那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是不是法院判决缓刑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除了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七十四条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外,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但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适用缓刑,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不能完全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毕竟《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只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的参考。(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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